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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真正体现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政府部门办理作风,“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局(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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