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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新县工商行政管 理 局 文件
新 县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新劳社[200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年2月25日)
为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部门会审制度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实行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四部门会审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牵头受理,实行并联审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三个窗口在一周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就业时间及以往工商、税务登记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出具明确的发放审核意见;然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根据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在一周内向申请人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或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申报材料审核,申请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附有原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等有效材料。在2006年元月25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得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定期年检制度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集中年检时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电视台发布年检公告,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统一受理年检。通过年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加盖《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印戳;未能通过年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持证人原工作单位性质界定不清或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加盖印戳,对注销和更正情况同时抄告工商、国税、地税部门。持证人逾期未接受年检的,不得享受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加大《再就业优惠证》清理工作力度
要按照依法、程序规范原则,开展《再就业优惠证》清理工作。要建立长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协查通报制度,各部门在办理各项政策扶持手续的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以办理再就业优惠扶持手续,及时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予以收缴,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对出租、转让、转借、涂改、私自变更《再就业优惠证》偷逃税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新县工商行政管 理 局 新 县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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