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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办文[2007]40号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共新县县委办公室(通知
 

新办文〔2007〕40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直各单位:

    《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并予以印发。现就贯彻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和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区和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各乡镇区要利用现有的平安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平台,按照《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拓展服务功能,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为积极稳妥地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确定在吴陈河镇、八里畈镇和千斤乡三个乡镇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县推广。试点乡镇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落实好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非试点乡镇要积极筹划,做好全面推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乡镇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

    五、加强检查考核。县直单位和试点乡镇落实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情况列入目标考核范围,非试点乡镇待全面推行后再予以纳入。

 


中共新县县委办公室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

 


关于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
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按照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新县实际,就全县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目的意义。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要求承办单位收取法律政策规定的费用,以无偿代理的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内部协调运作,全程代理申办人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有利于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于建设诚信新县、和谐新县、魅力新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基本要求。承办单位要对外设立统一受理窗口,确定受理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把结果送达申办人。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县级便民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全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的主体,加挂“新县便民服务中心”牌子。县直单位进行职能整合,将单位内部分散在不同股(室)内的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成立行政服务事项办公室。行政服务事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负责本单位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窗口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建立乡镇级便民服务中心。整合各乡镇现有的平安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资源,把能够进服务中心的单位站所集中起来,根据工作范围合理归并,分设窗口,所需人员在乡镇职能站所中内部调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和代理乡镇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以及代理需上级部门审批或终结办理的事项落实、登记、上报和整理归档代理信息资料,对村便民服务代理点的业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

    第五条  建立村级便民服务代理点。各村设立便民服务代理点,日常工作由村“两委”负责。代理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负责转接村群众须到乡镇、县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事项。

    第六条  乡镇便民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设置。

    (一)计生服务窗口。服务项目(7项):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生儿入户审验、病残儿鉴定、农村独生女户成人伤残鉴定。

    (二)民政救灾服务窗口。服务项目(5项):农村低保审核、五保户供养办理、社会救助受理、民政优抚申请审核、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三)国税、地税服务窗口。服务项目(1项):税务登记证。

    (四)工商服务窗口。服务项目(2项):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五)公安服务窗口。服务项目(6项):户籍登记、户口迁移、户籍变更、居民身份证(含临时)、新生儿入户登记、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六)土地建设服务窗口。服务项目(5项):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采矿权审批发证、房产证。

    (七)司法信访服务窗口。服务项目(4项):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调解社会民事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咨询。

    (八)农业服务窗口。服务项目(5项):农林牧副渔技术服务咨询、林木采伐证、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畜禽免疫。

    (九)综合服务窗口。服务项目(7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审核、粮食直接补贴核实发放、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残疾人证代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代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代理及群众要求代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规范工作程序。

    (一)受理。群众向本级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办事项所需材料和规定费用,由便民服务中心登记并填写《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承办单》,正式受理。超出代理范围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原因。

    (二)承办。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确定全程代理承办人,本级能够办结的申请事项即收即办,不能即办的由承办人在承诺规定的时限内负责办理,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全程代办。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在承办环节实行“四件四制”管理。即办件。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当场办理。承诺件。对需现场勘查或者其他不能即办的申请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办结的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承诺办结时限。上报件。对需要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向申办人承诺上报时限,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并负责全过程办理。退回件。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申请事项,由受理人向申办人出具《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退回通知书》,明确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并报本级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三)回复。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将办理结果送达申办人,同时请申办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建章立制。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管理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信息沟通制度、督查制度、通报制度、回访制度、公示制度、奖惩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确保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十条  严格考评。制定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批评和惩戒。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不将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工作人员授权不到位的、因拒绝职责内的服务导致办事群众在窗口和部门两头跑的,依纪严肃处理。凡因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受到两次以上有效投诉、告诫或通报批评的,取消承办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具体承办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制度建设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   规定   通知

    中共新县县委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160份)

责任编辑:xz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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