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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省为建立“集中、规范、公开”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结构合理、程序规范、阳光操作、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了以“两集中”(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和权力相对集中到行政审批办,再成建制地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六到位”(机构、人员、职能、授权、进厅、监管到位)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主要做法:
一是组建部门行政审批办。吉林省运用强力推动和积极引导双向结合的办法,首先在省卫生厅、省农委、省建设厅进行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连续召开动员大会,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并制发了具体改革方案,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的坚决态度和决心。同时,省政府突破常规,为行政审批工作特别繁重且单独设立行政审批办的部门,核定审批办主任(正处长级)职数一名;对成立行政审批办且审批工作相对较重的部门,核定副处长级领导职数一名。这些措施对统一思想,破除阻力,成功打开工作局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省直39个部门率先成立了行政审批办,成建制进驻省政务大厅挂牌运行。行政审批办所需人员全部从部门内部相关处(科)室抽调,编制没有增加一人。
二是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吉林省首先制发了《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要求各部门将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填写,再由各有关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分别签署划转意见后上报。审核推进组对各部门报送的登记表逐项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主要领导态度坚决,指示省编办对所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全部实施划转,并及时修订部门“三定”方案。各部门“三定”方案修订后,审核推进组将行政审批权较多、改革难度较大的部门作为重点进行专项督查。省直9个部门因职责划转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目前,省政府39个部门已全部完成审批职责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调整和划转,确立了部门行政审批办的合法地位,符合“职权法定”的原则,为改革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
三是建立协调运行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审批项目和权力真正集中到行政审批办,省政府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必须一律启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要求各部门领导对行政审批办主任充分授权,签订授权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对一些需要现场踏察、专家论证等相对复杂的项目,建立了由行政审批办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行政审批协调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审批业务工作衔接。
2007年底,省本级改革已全面完成,2008年市县政府正在加紧推进,年底前将全面完成。这项改革的顺利完成,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使机关把更多的精力转向比较薄弱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有效地解决了政务大厅原来存在的“前店后厂”、“收发室”现象。从省政务大厅办件情况看,改革后的2007年与改革前的2006年相比,行政审批项目办件数增加16.7万件,达46.4万件,增长56.2%。限时办结的审批项目办理时限压缩了50%以上。即办件比重也大幅提高,由原来的不足40%提高到70%。最重要的是,这项改革彻底打破了行政审批权相对分散、相对垄断和相对封闭的管理体制,在实现行政审批执行权“相对集中”的同时,又实现了行政审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当分离和相互制约,为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转自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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